天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责任

物业之家 2012-11-28 15:12

物业之家讯:记者获悉,为了规范新建住宅物业管理的接管验收,天津市近日下发了《关于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开发建设与日常管理服务责任。

《指导意见》中提出,新建住宅在保修期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相比于2005年本市发布的《关于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新《指导意见》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将“物业管理企业”的概念更换为“物业服务企业”。业内人士表示,这体现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摆正自己的角色,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全面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准。而这也是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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