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丢4辆自行车 拒交物业费败诉

物业之家 2013-01-29 15:06

“难不成小偷专门偷我一个?”刘先生近年来在小区中连续丢失了4辆自行车,出于对物业公司不满,刘先生近两年来一直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其支付欠缴的物业费及滞纳金6000余元。近日丰台法院判决部分支持物业公司诉讼请求。

原告物业公司诉称,被告2011年1月1日至今,一直拒绝缴纳物业费,共计5546.8元,按《业主公约》的约定,滞纳金为748.82元。

刘先生辩称,物业不能只收钱什么都不管,“我在小区丢了4辆自行车,前几天丢了一辆电动车,我报警了,打电话给物业,物业没有一个人管,有监控摄像头但调不出录像。”刘先生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十分不满。他还表示,小区西边原来的绿化很好,但现在物业占了要盖楼。

丰台法院对物业公司主张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该案实际审理情况,滞纳金不予支持。因此判决刘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5546.8元,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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