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共租赁房物业新规将实施
物业之家
2013-08-09 11:26
该办法首先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作为后期管理实施和服务的主责单位,应当承担家庭办理入住、租赁合同管理、物业服务监督、房屋维护等职责。物业服务方面,《办法》在现有的居住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的实际特点提出物业服务规定。新建公租房应预留房屋作为产权单位租赁管理服务使用;集中建设的公租房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配建的公租房将与同一物业区域的房屋实施统一管理,产权单位按持有房屋建筑面积在业主大会中行使业主权利。
另外,社会关心的因家庭自身原因如何申请调换配租住房地点,以及承租家庭适龄子女入学等问题,待《办法》正式实施后,承租家庭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房屋调换申请,经区县住保部门审核后,与有相匹配调换意愿的同套型承租家庭调换配租住房,暂无匹配的将纳入市公租房信息管理平台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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