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宅办公物业不堪其扰 住改商引发血案

物业之家 2013-11-14 11:25

近年来,创业初期的中小型企业热衷于选择安身在居民楼内,形形色色的“公司”开进了居民楼,“住改商”现象愈演愈烈。可公司和居民楼混杂在一起时,噪音扰民、外来人员增多、公共设施损坏等问题随之而来……面对日益严重的扰民现象,商户与住户之间,商户与物业的矛盾纠纷也屡见不鲜。

事件:治理“住改商”物业与商户现“血拼”

11月8日下午4时,记者接到王先生报料称,台江区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与业主发生肢体冲突,立即赶到现场探访,看到该小区门前围满了人,地上有好多碎玻璃片,几个人满脸是血被搀扶着走出小区前往医院。围观群众说,这些人就是此次起冲突的相关业主。

在认真询问小区部分业主后,笔者了解到事件的原由。当天下午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上门劝导在小区里“住改商”的一家酒类代理公司停止经营,恢复住宅原状,而该业主不予理会,并恶语辱骂工作人员。是双方纠纷动粗的导火线。

“是因为有一名业主出言不逊,辱骂我们的工作人员”,该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笔者,双方发生口角后,该业主还通过电话叫来几名不明身份人员,与物业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从而演变升级为斗殴事件。

调查:住改商现象蔚然成风物业受“夹板气”

对于此次发生的物业公司员工与业主斗殴事件,物业公司负责人向笔者表示确实存在了过激行为,给小区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但同时他也强调,小区业主私自“住改商”的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严重妨碍了居民的生活。如果还有这样的情况发生,物业公司依然会进行劝导。

福州市物业协会会长余家庆也对“住改商”持否定态度的。他认为目前福州许多住宅小区都存在“住改商”现象,给居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但对于小区内大搞各种商业经营,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的问题,多数物业公司表示无能为力。

余会长告诉笔者,“物业公司权力有限,遇到问题只能尽量劝说,协商解决,没权力决定他们的去留,真要碰到不讲理的商户,确实是没有有效的办法。”但他同时表示,取缔“住改商”行为十分必要。需要业主与物业公司相互配合。将这类违法行为及时反馈给执法部门(比如规划局,城管部门等),还社区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选择到小区内经营的大多是一些个体户或者中小型民营企业。由于资金有限,承受不了写字楼的价格,为了节省成本才“出此下策”

对此,鼓楼区一家物业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从表面来看,将公司开在住宅区里成本是降低了,经营压力减少不少。但实际上对于“住改商”的业主来说却是弊大于利的。

一方面,住改商严重影响了居民安宁的生活,所以在小区里“住改商”的商户往往都不受邻居的待见,常常与物业工作人员,居民发生纠纷吵闹,有损了做生意讲究的和气。更别提人气,品牌之类的塑造了。

而另一方面,“住改商”的行为本身就涉及到违法,如果业主联合起来诉诸法律,该商户不仅面临将擅自改动的商业恢复为住宅原样的窘境,还要为“住改商‘行为给业主带来损失而买单,可谓是得不偿失,损人终损己。

说法:擅自住改商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小区业主擅自将住宅用房改建设为商业用房最终损人又损己的观点,福建理争事务所卢锋奇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并给予支持。

首先从经营风险来看,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住宅区是不能当成经营场所的,如果商户通过“住改商”的模式,会造成注册地与办公住宅不符。如果被工商部门发现,将会被重罚。

另外从物权法的角度来分析,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如果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议:中小型民营企业需寻找“量身订做”的写字楼

“住改商”自诞生以来便伴随颇多争议,引来居民的怨声载道,而对于这些损人又不利己的“住改商”中小型民营企业,余会长建议,企业自身应该有充分的认识,要想做好做强,就更应该行规范之路,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写字楼。

余会长告诉了笔者一组数据,在国内企业里,民营企业占的比重为99%,而国有企业只占了1%。而从福州市场结构的统计数据来看,中小型的民营企业大约占了市场比重的90%,这说明了民营企业已经成为了中国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民营企业的发展好坏关系了国家的税收,全民的就业等多项问题。

所以民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更要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重要性,不应该“省小钱毁大事”,要合理规划以及规范产业形态以及运作模式。努力提升企业形象,打造良好的办公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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