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出台《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规定》 一小区应设一个“管家”
物业之家
2013-12-03 10:02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相对独立的、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统一管理的区域。其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相对集中、方便管理的原则确定。
开发商在办理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前,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区房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开发商应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内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并在房屋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同一规划区域内,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应当划分为一个管理区域;住宅物业项目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物业划分为同一个管理区域;分期建设或由两个以上开发单位共同开发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管理区域。物业项目内有规划市政道路穿越的,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管理区域,但规划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原有建筑规模较小的相邻物业项目,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的原则,经相关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几个物业项目整合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如果原有物业项目内已经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配套设施设备、相关场地等维护管理责任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对零散建设的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区域可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合理原则划分物业管理区域,逐步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前应当向相关业主进行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处于同一街区或位置靠近的物业可划入同一管理区域,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管理区域,能够统一整治封闭成一个区域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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