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停车场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梧州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遵循以专用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必要补充的原则。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扩建应同步规划、建设停车场。在商业网点、行政中心、公共服务场所等区域,应重点配套建设停车场,预留专供出租汽车候客的停车泊位。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和住宅区,配建、增建停车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改建、扩建,或者就近补建、补足。没有停车设施或者停车泊位不足的旧住宅区,可以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划定停车泊位,但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妨碍居民正常生活、阻碍交通。
办法指出,城市规划确定为停车场用地的,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也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的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将已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挪作他用。
办法要求,公共停车场要实行规范经营管理,标示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价牌、停车场管理制度和投诉监督电话,要严格遵守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制度。居住区的专用停车场要按照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当专用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不能满足需求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空场地自行施划停车泊位,鼓励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权则依法实行有偿出让,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标或拍卖所得收益上缴财政,用于城市道路设施和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交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根据区域及地段停车需求情况,制定差别化收费方案,实行区域差价、时间差价的收费政策。另外,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办法还规定,在梧州市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周边停车场临时向社会公众开放。而因城市重大活动、节假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紧急疏导交通等需要临时占用、暂停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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