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小区物业需公示10项服务事项

物业之家 2014-04-21 16:46

物业之家讯:记者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增强物业服务透明度,保障业主知情权,本市日前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的通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示范小城镇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都要落实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

《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小区内向业主公开公示下列10项物业服务事项,并对公示时间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各项管理服务制度、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联系方式等信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自接管小区后一个月内落实公示内容,至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提供特约服务的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要求每半年公示一次,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运行状况,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酬金制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收支情况。节假日服务事项、社区文化活动安排以及需要向业主提示的事项。其他需要业主及时知晓的服务事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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