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5家物业服务公司订立“霸王条款”被处罚
桂林日报
2014-10-17 09:28
从9月15日开始,临桂县工商局以物业服务、家政服务合同监管为切入点,重点整治格式合同违法行为,重拳打击“霸王条款”。整治中,工商执法人员对辖区各类从事物业服务、家政服务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进行全面检查,一是查看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确认合同主体资格,二是查看合同内容,确认是否存在不平等条款;三是对已签订合同进行回访,确认经营户是否履约到位,严肃查处利用格式合同进行的违法经营活动。
检查中,工商执法人员发现诚然物业服务公司等5家物业服务公司在与小区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物业公司违约责任规定为:“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开发商或业主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物业公司已经收取的,开发商或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退还。”而同一份合同中对业主违约责任规定为:“业主违反合同规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应当按欠费数额每拖欠一日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物业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应当按欠费数额每拖欠一日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业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服务合同对业主约定了违约金的赔偿标准,而对物业公司却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显失公平。上述两条款中物业公司只明确了业主的违约责任,而对物业公司本身的责任则未明确,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的违法行为。
核实相关情况后,县工商局决定对这5家物业服务公司订立“霸王条款”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于10月8日对上述5家物业服务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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