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结清物业费 北京保障房不准上市
北京青年报
2015-03-29 17:02
本报讯(记者范辉)为提高本市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水平,住建委昨日就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住房物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保障房如果符合上市条件,物业费没结清,保障房管理部门不受理上市申请。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符合上市条件的提交上市申请时,应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下列材料之一。家庭不能出具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暂不予受理上市申请。材料包括:(一)物业服务费用结清证明(附件);(二)司法部门出具的物业服务费纠纷判决书或裁定书;(三)由人民法院确认的民间调解机构出具的物业服务费调解书。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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