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承接查验试行办法 新物业应具8条件
胶东在线
2015-04-01 09:51
在日前召开的全省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各地市的物业专家对《山东省物业承接查验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讨论。本办法要求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具备8项条件,首要的条件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本办法省住建厅将择期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办法》规定,承接新物业前,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共同对楼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也就是说,开发商交付给业主的是符合建设标准的物业。
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以及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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