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停车位闹得 业主与物业纠纷不断

姑苏晚报 2015-04-09 14:13

本报讯(记者李龙兴通讯员徐倩)因一个停车位的问题,闹得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不断,让城区的王先生一度很不开心。日前,这起物业纠纷在街道调委会的努力下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脸上露出了久违笑容。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城市居民对房屋自我管理的形式逐渐被物业集中管理所取代。与此同时,随着居民维权意识的日益提高,业主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因小区停车位引发物业纠纷就占了很大比重。

前不久,家住城区的王先生就因为停车位的事情与物业公司纠纷不断。今年年初,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为了改善业主私家车停泊的问题,商量决定在小区内一些宽敞的草坪地带,因地制宜改建一些停车泊位。经过实地勘察,发现业主王先生家的右墙角有一块可利用的绿化带,物业公司遂与王先生商量在此空地上改建汽车停车位。尽管王先生提出了反对意见,但物业公司还是将此绿化带改建成了两个停车位。这两个车位都比标准停车位要小,但两个车位加起来又比一个标准停车位大。于是,物业公司与王先生之间为这停车位的收费问题产生了争议。王先生坚持恢复原状,于是破坏了已改造好的车位,种上了树苗;物业公司则将树苗移除,恢复车位。这样一来一去,王先生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火药味越来越浓,矛盾也愈演愈烈。

为此,辖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实地勘察地形、了解情况,然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员在公正依法调解的前提下,理清双方诉求,提出了将这两个非标准的停车位合并为一个停车位,由业主王先生独家使用的解决方案,王先生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这个方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同,至此因一个停车位引起的物业纠纷在街道调委会的努力下圆满化解,各方当事人脸上也露出久违的笑容。

律师提醒:构建良好的物业服务秩序,需要依赖行政主管部门、物业公司以及业主三种主体的资源整合: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管理主体要发挥先导作用,物业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应发挥基础作用,业主作为市场消费主体应发挥支持作用。只要三者各尽其职,相互配合,才能构建良好的物业服务秩序,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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