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下月推出物业企业退出管理办法 保障业主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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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4 08:48
记者19日从天津市国土房管部门获悉,本市新修订出台的《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阶段的职责,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根据《办法》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阶段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预警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一起到物业项目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就继续管理服务做好协调沟通工作,指导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1个月前业主大会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与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一起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就管理方式、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对业主进行问卷调查,并在调查结果的基础上确定管理预案,并及时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下,及时按确定的管理预案与区县市容、园林、环卫等部门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绿化维护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业主委员会收取。规定对于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指导下,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移交手续,在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将代为保管的该项目资金、物品和资料,转交给新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做出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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