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一楼业主就能拒交电梯费?
物业之家
2011-08-03 10:08
物业之家PM86.com讯:近日,合肥市庐阳法院速裁组受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家住合肥某小区的业主因住在一层便拒绝向物业支付电梯费,物业公司便将其告上法庭。那么居住在一层的业主,可否不交电梯费?
解答:根据《物权法》第70至72条规定,建筑物机器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电梯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其设计、施工、使用都综合考虑了整体物业的需要,与建筑物的规模相配套,电梯的有无以及使用性能的好坏,对建筑物本身的价值是有重要影响的,关系到对应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利益。
因此,在电梯费用分摊问题上,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电梯使用范围内对应的建筑物内全体业主,都应该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来分摊电梯的费用。也就是说,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权利与义务对等,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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