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装防盗窗遭窃后业主告物业被驳回
物业之家
2011-10-26 23:26
物业之家PM86.com:据《新闻晚报》报道,家住宝山区沪太路的业主黄先生不幸家中遭窃,由于该小区物业曾禁止业主私自安装防盗窗,黄先生便将遭窃的责任怪到了物业头上。近日,业主黄先生将该小区物业“上海新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被盗损失5万元。日前,宝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业主黄先生居住于宝山区沪太路一处高层住宅内。当初入住小区时,黄先生原本打算安装防盗窗,但物业公司根据原先与众业主签订的《公共契约》,与其约定不得擅自安装防盗窗。2010年9月30日,黄先生回家后发现,自己房屋的窗户被撬,家中物品被翻得乱七八糟。经过事后查点,发现丢失首饰等贵重财产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财物受损并非被告行为造成,被告也无侵权法意义上的赔偿责任。结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连续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赔偿责任,未免过重。并且,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失窃的财物损失价值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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