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用房被出租 业委会状告物业和承租人
物业之家
2013-08-20 02:42
小区业委会前不久为此起诉了小区物业公司和租户陈某。最终法院调解了这起诉讼,原租赁合同租期变更为3年。
小区经营用房被物业低价出租
江北奥林80小区2009年交付,住着近1600户人家,物业是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下称“中奥物业”)。
去年10月,小区成立了业委会,韩俞被选为业委会主任。他们调查小区“家底”时发现,2011年4月,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152号商铺被物业公司低价出租给了陈某做建材仓库,一租8年,每年租金1万元。
业委会多次跟陈某和物业公司协商,均未果。今年6月,业委会将陈某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项目经理私自签订租赁合同
这份租赁合同显示,租赁期限从2011年4月至2019年3月,用途是仓库,房屋建筑面积一栏显示为100平方米。
租户陈先生也是小区业主,他认为自己只是租了商铺中的100平方米,而不是全部。双方签订了正式合同,自己也一次性支付了前3年租金共计3万元。
陈先生的律师认为,以每月10元/平方米计算,100平方米一年租金1万元符合当时的市场价。
而韩俞说,商铺实际面积是170平方米,租金应按实际占有面积计算。
“中奥物业”则表示,这份合同是小区物业项目经理李某私自与租户签订的,并没有获得物业公司的授权,租金也没有交到公司手中,对于这份合同他们并不认可。
据了解,租赁合同上李某盖的是“内部管理专用章”,不是物业公司的印章。物业公司为此也已经向警方报案。李某已于去年3月离开公司。
前天,江北区法院调解了此案。陈某与“中奥物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变更为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到期陈某可以优先续租。
“租期缩短5年,如果按每年7000元的租金差额算,相当于为小区挽回了3.5万元的公共收益损失。”韩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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