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明确物业管理相关部门的执法职责
一、《条例》第六条规定: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物业小区一楼改建、扩建小院,根据市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桥梁、管线、城市雕塑以及其他各类工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和建筑物外立面改变的,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按许可内容实施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三、在阳台、露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安装其他设备的,根据市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因特殊情况在住宅和非住宅(含第五立面)上以及在阳台、露台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安装其他设备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规划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建设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规划设计要求,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通过后连同相关设计方案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对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但未按行政许可内容实施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
四、对业主侵占、毁坏绿地、损坏草坪、花坛、绿篱及雕塑园林小品等绿化设施的,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实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区、县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发现损害绿化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由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
五、对在住宅楼底层经营餐饮服务业,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的底层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由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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