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2012-08-22 15:14

物业之家讯:2004年起实施的江门市物业服务管理收费办法(下称“办法”),今年9月起将被新收费细则取代。江门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昨日网上公布了《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该细则将于9月1日起实施。

市场价与政府指导价适用范围再变

《细则》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据市物业管理协会人士介绍,在江门的物业管理发展过程中,这已是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第三次发生变化,总的方向均是收费逐步走向市场化。

明确物业费变化如何实施

《细则》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因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成本变化、合同期限、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重新约定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至于无约定的,则应当通过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0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经业主大会同意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前期物管费按政府指导价定

《细则》还规定,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销售前根据当地政府指导价范围制定,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声音]

物管:物业费应遵循市场规律

市区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张先生向记者表示,扩大收费市场化的范围,有利于物业公司的生存,“物业费太低的话,物业公司很难运营下去,亏本太多最后搞到撤场,对公司和住宅小区都不是好事情。最好就是按照市场规律办事,保证物业公司能够运营下去。”

业主:可防止物管单方面提价

此次《细则》将收费变化的议事权落实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权之内。居住在江海区兴南小区的江小姐对此表示,“这样的规定保证了业主在物业收费变化中的说话权利,收费变化要经业主大会同意,至少可防止单方面提价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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