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价格机制更应该公开透明

现代物业杂志 2016-02-24 17:01

据新华社报道:2008年9月16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明确各地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供热成本变化、居民承受能力以及对物价指数的影响等,自行调整供热价格。因为冬季供热价格的调整,关系到我国北方10多省市、数亿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该消息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也更加期待热价形成机制的公开透明。

煤价下跌 热价上涨

从9月16日国家三部委公布关于热价由各地自行调整的通知以后,到笔者发稿也就是1个月左右的时间,我国北方取暖地区的城市供热价格,可以说“涨声一片”,根据公开的资料显示,各地热价上涨幅度一般在25%-30%,有的地方更高一些。出人预料的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对今年的居民热价调整,原来有报道称,要从每平方米的24元,上涨到30元。但10月16日,有媒体报道:北京市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北京居民用热价格不再上涨,仍保持去年的水平。

居民供热价格为什么上涨?各地几乎是相同的理由:煤炭价格高,导致成本上升,企业亏损。但这一涨价理由不断引起公众质疑,因为无论是热电联产还是单一的热电企业,多数是用煤作燃料,煤价是供热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煤价上涨当然传导到企业成本中。

不过,具体到今年的取暖期,煤炭价格变动对热气价格的影响,分为这样两个方面:一是今年的煤炭价格与前几年比较,确实上涨不少,但今年9月份开始到现在,国内国外煤炭价格双双下跌。《上海证券报》9月23日报道,煤炭价格由于油价回落,需求减少,国际煤价下跌25%左右;中央电视台10月9日的《东方时空》报道,由于我国经济调整效果显现,高耗能企业对煤炭需求减少,我国最大的煤炭吞吐港口——秦皇岛港,煤炭压港850万吨,电煤价格每吨下跌100多元。这样一来,城市供热价格以煤炭价格上涨而上涨的理由就显得不够充分。

热价上涨的另一个理由是,热电企业因为在前几年煤炭价格提高以后,热价一直没有上涨,造成企业亏损,这次上涨也考虑到了历史因素,政府不能总为热力企业予以补贴。如果这一理由成立的话,那么,热电企业的成本监审就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7年6月3日发布的《城市供热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热价成本由供热直接成本、税金、利润构成,成本是指生产费用、供热费用;税金是热力企业应向国家所交的税金;利润按照成本利润率核定,不得高于3%;由于我国不少城市采用的是热电联产方式,在实施企业热力成本监审时,应在电、热之间进行合理的成本分摊。

由于成本监审在价格听证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这个环节本应详细认真地向听证代表或社会公布。但是,现实的状况是:每次听证会,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听证会就是涨价会,就是给你一个或两个涨价幅度的选项,像学生答题一样去回答,至于成本监审的细节,则很少向社会公开,企业提供的成本数据是否真实?各项核定指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更加缺少代表消费者一方的社会专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去认真核查,这一点也是每次热价上涨屡遭质疑的重要因素。

“两部制”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与这次新一轮的热价上涨相联系的是关于实行分户计费以后的供热价格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等部门公布的《城市供热价格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的30%-60%标准确定。

鉴于传统的供热体制灵活性差,热源浪费大,热能消费者没有对能源消耗进行调节的自主性等弊端,国家推行供热计费方式的改革是非常必要的。可目前的情况是,在供热改革的具体操作层面,各种价格政策、收费方式多以行政手段出台,热改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供热企业的成本构成、利润比率等详细情况对社会公布得很少,这样的状况不利于热改在公正、透明的社会大环境氛围中的进行。

对于热费改革后的“两部制”收费方案,虽然国家在一些地方试点推行,但消费者总感到有“强制消费”、“重复收费”的疑惑。所谓“两部制”,就是把热改前用户在一个取暖季按每平方米所交的一次性综合热费,拆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是“基本热费”,也叫“固定费用”,即使用户在一个取暖季不用热,也必须交纳“基本热费”;另一部分是“变动热费”,即按照分户后的热量表计算,用的热多,交的费多。

据新华网2007年11月8日的报道,北京市热费改革以后,“固定部分”每个取暖季每建筑平方米为12元,而热改前每平方米每个取暖季的综合热价为24元,改革后的固定部分占到原来热价的50%。这就意味着,如果按一个100平方米的普通家庭计算,即使整个取暖季一天热也不用,也要承担约1,200元的“基本热费”。这样的计算标准,是这次调价前的,按照现在各地热价上涨25%-30%比率计算,基本热费还要收得更多。

公众需要明白的是,分户供热固然是先进的、科学的供热方式,但推行“两部制”收费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是什么?“固定部分”的概念又是什么?如果说“固定部分”即“基本热价”按建设部门的解释,指的是供热企业建设热力站、铺设供热管网等“固定成本”的话,那么,这些本属于企业经营所必须支出的“成本”,有什么理由让消费者来埋单?

如果说像有的专家所称,“固定部分”是“热损”,即使不用,也要向用户收取固定的“损耗费”,则更没有说服力。因为现实的情况很清楚:同样地属于管道输送、同样地属于分户计量收费的城市供水、管道煤气、天然气企业,为什么都没有采取“两部制”的收费方式呢?笔者认为,“固定部分”的成本,也应和其他相关行业一样,一并在用户使用的热价中体现出来,即提高单位热价,那样比较容易被消费者接受。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我国的一些公共政策容易遭遇垄断行业利益影响的大背景下,国家出台热费改革的方案,首先应当厘清在供热企业的成本中,哪些是应当由用户承担的、是可以通过热费的方式体现出来的;哪些是应当由供热企业承担的,是不能转嫁给消费者的。比如2006年11月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我国城市供水企业作出规定:滞纳金、罚款、对外投资等七种情况不得计入水价成本。相对于我国的热费成本构成而言,消费者总感到像“雾里看花”,朦胧得很。

暖气集资是“集资”还是“赞助”

在“两部制”收费的规定中,有关部门称“固定部分”指的是热力企业的固定投入。那么,这里的“固定投入”是否包括用户按照政府的强制性规定,所交给热力企业多达每建筑平方米30元-60元的“暖气集资”呢?如果说是“集资”,热力企业应当给投资者分红或其他方式的回报。显然,这种名义上的“集资”,其实是消费者对热力企业的“赞助”。

对于这种公开掠夺公民合法财产的行为,早在2001年,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就发布《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将“暖气集资”取消。但是,直到现在,一些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仍然变换名称,将原来的“暖气集资”改为“开口费”、“入网费”、“城市热网改造费”、“差别热费”等等,继续向用户收取。

据2007年10月31日《燕赵都市报》报道,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规定,2007年参加集中供热入网费征收标准为:办公以及商业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元;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居民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原来的锅炉取暖改为集中供暖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2008年1月10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山西省太谷县专门发出文件,收取集中供暖“接口费”,每建筑平方米25元-30元。其实,收取供热入网费,不仅是河北沧州、山西太谷,在全国其他一些城市,也都以不同名目在收取。

对于城市热气管网建设集资收费,不论名称怎么变化,叫“供热入网费”也好,叫“供热增容费”也罢,或者就是原来说的“暖气集资”,其实都是一回事,都是政府以行政方式,让老百姓为供热企业掏钱,没有任何经济回报。这种行为最明显的一个事实是,政府以“弥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工程建设支出”的理由很难服众。按照国家关于一套普通商品房9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实际上目前大多数套型面积超过这个数据),每平方米50元的供热入网费,每套房就要在房价以外再交4,500余元,没有任何回报。老百姓感到疑惑的是,热力企业缺资金,为什么不去用金融方式融资?为什么要用户来“弥补”?政府为什么要以行政方式来推动?

煤价下降,热费上涨;“两部制”供热收费中的“固定部分”既缺少法律依据,又有悖于公平原则;国家已取消多年的“暖气集资”,却还在某些政府推动下违法收取,城市供热行业中如此状况,怎么能够形成供热价格公开透明的机制?上述问题从本质上看,在于供热企业与政府之间“扯不断,理还乱”的政企难分的管理方式和经营方式,在于供热企业事实上的市场垄断。

2005年底,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国家八部委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要培育和完善供热市场,允许非公资本等多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参与热源厂、供热管网的投资、建设、改造、经营。”笔者认为,这样的体制,才是解决目前城市供热过程中诸多矛盾的关键所在,应当向这个目标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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