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辆失窃物业公司该不该赔
物业之家
2013-10-31 18:12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解决这类纠纷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委托管理合同或业主公约。如合同或公约将财物失窃的义务具体约定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则物业管理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但目前的现状大多是规定不明甚至是没有规定,那么就要看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建立的究竟是何种合同关系,通过明析合同关系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就车位而言存在两种不同的合同关系,即:保管合同关系和停车场地有偿使用合同关系。如果是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不但对停放车辆负有看管义务,而且当车辆在其保管期间失窃时,还负有赔偿义务,收费自然要高,其直接证据是明示为“车辆保管费”的发票或收据;如是停车场地有偿使用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仅负有提供停车场地的义务,而无需对停放车辆的安全负责,收费相对前者要低,其直接证据是明示为“车位使用费”的发票或收据。
目前大部分物业公司收取的是车位使用费,因为如果每月仅收取三、四百元的费用,却要承担价值十几万甚至数十万的车辆被盗责任,收益与风险显然极不对称。然而事实上,在大量的车辆丢失案件中,物业公司虽声称收取的仅是车位使用费,而不是车辆保管费,但却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这种单纯的停车场地有偿使用合同关系的存在,导致法院在多数情况下依据保管合同的特征,认定物业公司负有对车辆的保管义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物业公司在加强管理的同时(避免因自身过错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应通过在书面合同或公约中确定财物失窃义务的承担方,明确合同关系等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避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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