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状告业委会公开原始选票未获支持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2013-10-29 08:58:00

文/李鸿光

业主状告业委会公开原始选票未获支持

根据颁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属于法律规定必须向业主公开的材料。但静安区某小区业主朱某却向法院起诉,要求业委会公开业主投票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原始选票资料,该诉求近日未获法院判决认可和支持。

朱某系静安区某小区的业主,曾于2008年12月担任该小区业委会成员。2010年3月,朱某提出辞职不再担任业委会委员,同年3月21日,获得了该小区业主大会批准。

2011年初,该小区原先物业公司因合同到期未能获得续聘,业委会重新选聘另一家物业公司,进驻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但朱某等业主认为新聘的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与业主要求相差较大,提出要求辞退该新聘的物业公司,并要求召开业主大会改选业委会。朱某在与业委会、物业公司交涉中认为,小区2008年制订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规定不合理,对业主维权造成了妨碍。

今年初,朱某诉称,2011年初,小区原聘物业公司因合同到期未能获得续聘,业委会重新另聘一家物业公司,但物业服务不到一年时间,已有三分之二业主要求召开业主大会辞退该物业公司,有二分之一以上业主要求召开业主大会改选业委会。针对业主要求,业委会拿出大家不知晓的经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来阻挠业主们的合理诉求。现众多业主一致要求,查看业主大会通过的该文件的全部原始资料,但业委会却一直予以拖延或搪塞。故起诉法院判令业委会公开业主投票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原始规则原始选票资料。

该业委会仅向法院提供了书面答辩称,朱某屡屡提起诉讼属滥用权利,业委会却没有时间和精力一次次出庭。认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属法律规定必须向业主公开的资料;而业主的原始选票资料,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应当向业主公开。况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大会于2008年12月18日投票表决通过的,时至今日已经四年多,相关原始选票资料现已遗失,客观上无法公开。声称资料遗失,业委会负有一定责任,但朱某在四年之后再向业委会要求公开原始选票资料,确实也属不妥当,恳请法院驳回该诉请。

审理中,法院向当地街道房管办调取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材料,材料中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表、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纪要和决定,记载了2008年12月业委会选举结果、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等选票统计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朱某通过的内容一致,当时在任的业委会委员(包括朱某)均在议事规则上签名。房管办接待人员表示备案资料,朱某也曾到房管办查阅过。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现朱某对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08年12月28日业主大会会议纪要和决定已通过公开途径作了查阅。涉及朱某要求业委会公开2008年12月18日业主大会的原始选票资料,因相关法规对此并未明确规定,朱某此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且朱某在2008年时还身任业委会委员,对于业主大会原始规则内容、制定及备案情况应当是清楚的,现并无证据显示朱某提出过异议,事隔四年多朱某再提出要公开原始选票资料,业主行使自身权利也应有合理的期限。考虑到业委会陈述原始资料已遗失,朱某的此项诉讼请求无法兑现。朱某认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缺陷,若有更好的建议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定期会议时,或经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作修改,而非通过业主知情权的诉讼来解决,法院判决对朱某之诉不予支持。(作者系上海巿静安区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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