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房屋使用功能 受害业主要求索赔
某日,某住宅小区2#楼A座605业主王先生打电话到管理处,反映:家里卧室木地板鼓起来,而且房门也关不上。管理处陈先生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王先生家,看到的现场正如王先生所反映的一样。于是,陈先生问王先生发现这个情况多长时间了。因王先生平时上班忙,也未顾及到这些情况;只是今天他关上房门时才发现这个情况。(从王先生的谈话中,管理处陈先生还了解到:在此之前,王先生在刚入伙装修房屋时也曾遇到这样的事情。好在那时,王先生的卧室里只打了一层底板(夹板),等到第二天来安装木地板时,整个房间里全是水。于是,王先生找到管理处相关人员,经管理处与开发商及承建商相关人员联系。因605房王先生家卧室与604厨房仅一墙之隔,于是承建商相关技术人员对604房室内供水管道进行加压测试。经检查发现:属604房进户管三通处漏水所致,并修复恢复原状。)管理处陈先生看到现场后,一边安慰王先生,并答复会给王先生一个说法的;另一方面,迅速联系管理处相关人员,现场拍照(保留证据)。
随后,管理处陈先生到隔壁604房(与605房卧室渗水仅一墙之隔)查看究竟。经查看,发现:604房与605房渗水卧室仅一墙之隔处原来是厨房,但因604房属一公司购买的单身公寓(员工宿舍),该房屋在设计时缺少了阳台。于是乎,该公司将此处厨房改成了员工晾晒衣服的地方,且地面水平高度明显高于605房地面,管理处陈先生看后心中便略知一二。陈先生便找到该公司老板,首先要求将擅自改变厨房使用功能的地方立即进行整改并恢复原状,停止继续渗水造成对605房业主利益的侵害;其次,就有关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该公司老板也声称:因在此之前,此处曾漏过一次水;正是因为此处曾经维修过,便才出现第二次的漏水(造成此处防水层的破坏)。
最后,通过管理处的一次次上门与604房业主和承建商的沟通,并找出相关法律条文作为依据。一是要求604房业主按管理处的要求,将擅自改变厨房使用功能的地方进行整改,凿除原有地面的地板砖及砂子,降低地面水平高度;并重新做防水技术处理,经管理处二十四小时防渗漏试验验收合格,方可张贴地板砖及墙砖。二与承建商沟通,因为此处曾经维修过,至于是否破坏防水层,现在谁也检验不出来;故承建商也承担了相应的损失赔偿。
分析:
通过以上真实典型的案例,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入伙装修时,应对业主的装修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加强对整个装修过程的监管力度;这是防止日后因物业装修引发纠纷的有力保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条之规定: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对房屋本体自用部位及设施进行装修的,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得破坏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和通道。和第九章第六十条之规定: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进行违章装修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根据业主公约和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强制恢复;违章装修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避免物业管理有责,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业主装修申请手续的审批单位,应明确告知业主什么是违章装修,这样做会产生什么的后果;在业主做出承诺的情况下,还应有相关书面性的东西。当因业主的违章装修造成他人损失时,首先,应要求立即停止因继续侵害,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其次,分清责任,并找出相关的条例及法律依据,说服业主作出适当的赔偿(一边安慰好受害业主;另一方面要尽量说服另一方业主)。避免因纠纷而导致矛盾的激化,影响业主之间、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从而影响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