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摩托车在小区内乱停被盗 法院判物业公司担责三成
如果自己的爱车在小区停车位被盗,相信大多数业主会选择先报警,再找物业公司赔偿。那如果车没停在固定停车位而被偷,这种情况还能找物业公司赔偿吗?家住肇庆市高要区的罗先生停在小区里的摩托车被偷,罗先生把物业公司诉至高要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损失5000元,并减免两年物业管理费。法院最终判处该物业公司担承担三成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其不需赔偿原告罗先生失窃摩托车损失,因原告摩托车没有在物业公司处登记,也没有停放在小区固定停车位里。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第25条第3款约定,出现此种问题,物业公司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庭审中,双方认可摩托车被偷时价值约5000元。
高要法院认为,罗先生是该小区住户,与小区物业公司存有物业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罗先生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缴纳物业管理费,因此也应当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作为物业公司应恪守职责,尽心为住户提供优质服务。业主摩托车在小区内被偷,说明物业管理上存在漏洞,在履行物业服务中存有瑕疵。物业管理服务责任不同于财产保管保险责任,且罗先生停放车辆的位置在过道而非小区公用停车位,因此,罗先生主张物业管理公司应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理由不充分。但物业公司对罗先生车辆乱停乱放的情况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对车辆被盗存在一定过错。按照失窃摩托车购买时间长短、新旧程度及物业公司过错程度等综合考虑,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应负30%的赔偿责任。罗先生要求减免两年物业管理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罗先生摩托车失窃损失1500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肇庆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物业公司诉称:其已多次张贴告知单和在摩托车坐垫上书写“不准乱停乱放在人行通道内”以提醒罗先生,但其不听劝告。双方间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已约定清楚不赔偿的标准,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错误。罗先生辩称:物业公司没有要求其对摩托车进行备案,失窃摩托车有行驶证、驾驶证,且在小区内被盗,物业公司需对此承担责任。
肇庆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与某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对物业公司和该小区内所有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罗先生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也应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但该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关于车辆失窃后赔偿标准的约定排除了业主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条款。故物业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赔偿罗先生失窃摩托车损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故最终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文、图/广报记者于敢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