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天丢东西物业不管? 丢电脑牵出“霸王条款”
东北新闻网
2009-06-12 10:47:54
大白天的,在偌大的电脑城里,业主丢了台电脑。找商场物业讨说法,却被物业合同上一条“白天丢东西,物业不负责”的条款推了回来。业主不明白了:我们按时交物业费,难道这不是我们应享有的权利吗?经过咨询省工商部门,加上记者联系,商场准备研究修改合同条款。
丢电脑牵出“霸王条款”
上面的事,是三好街一家电脑城业主小李的经历。过去他一直都没仔细看过商场和他签订的物业合同,这回一看不要紧,他发现上面有很多以前不知道的条款。
“我们每个月都交物业费,他们也设有保安,为什么不负责我们的安全?”
就小李的两点疑问,记者咨询了省工商局合同处的工作人员李飚。李飚对此类合同条款进行了解释。“‘白天丢东西不管’这样的条款不应该出现在合同中,这是典型的推卸责任的条款,物业必须负应尽的职责,而不是设定免责条款。”业主可以追究商场的责任。
物业承诺以后多沟通
随后,记者致电该电脑城的市场策划部,把省工商部门的意见进行了转述。一位仲姓女士回答了业主提出的质疑。“其实,我们并没有像合同上说的不管,而是也做了很多工作。白天,我们有专门的保安巡视、有摄像头监控,但因为商场人多,难免有业主因为个人原因造成物品丢失的情况。”至于合同的签订,仲女士表示双方肯定都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随后,仲女士表示,他们一定吸纳记者的意见,多从业主的角度考虑问题,帮助业主破案。遇到问题时,先多沟通,避免由于业主的不解或者条款规定话语过于强硬而造成误会。另外,她说马上和公司的法律顾问协商,修改合同中不“恰当”的条款。
而记者将事情的结果解释给小李听,小李也表示,现在懂了,“合同的学问真多,条款要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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