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涨价 业主不满 律师:物业做法不合理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正定县正华小区。小区的每处单元入口都贴有一则通知,上面显示:“正华小区住户 没有车位的业主请您不要乱停乱放或占用他人车位,如您有需要请尽快到物业办理车位租赁手续,租赁期间租金标准为:一年期,租金为600元;三年期,租金为1650元;五年期,租金为2500元……租赁金需要一次付清。”
“其实,通知说是如有需要,但是事实根本不是这样的,只要你没有车位,物业就要求你租赁车位。”家住该小区的孙先生说,他是在2000年入住该小区的,他的桑塔纳车经常停放在他们楼前的行车道旁,而物业人员已经和他们联系多次,要求租赁车位,起初,每个车位租赁金为每年180元,后来,接连涨价,现在已经为每年600元了。
该小区的马先生说:“在小区的空地上停车,一天两天没事,超过三天,就会有物业人员过来要求租赁车位了。”马先生说,他们小区的停车位比较简单,也就是在楼与楼之间的空地和绿地上开辟出来的,“安装了一个车位锁而已”。另外,小区的车辆也比较多,车位本来就不够,物业贴出这样的通知,有“强制收费”之嫌。
记者来到正华小区物业。物业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说,正华小区是一个新小区,有29栋居民楼,1200余户,但小区的车辆却有1000余辆,一些业主随意将车停在道路旁,阻碍道路交通。为了能规范小区停车,他们物业出台这一规定。该工作人员也表示,“既然是规范,必须是要强制的”。
该工作人员说,他们有收取停车服务费的资质,“但这次涨价是按照市里有关物业标准涨的,我们物业是三级资质,二级服务,可一直是按照四级标准收费,这次停车位租赁费涨价才开始实行,还没有向物价部门反映过”。
对此,张玉柱律师认为,物业的上述做法是不合理的。首先,在售房之初,开发商应与业主进行约定,协商停车位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则停车位视为全体业主共有,此种情况下,车位租赁费收与不收、收多少,应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决定;如果有约定,归开发商所有,那么,物业费收与不收、收多少,应由开发商和物价局共同决定。其次,在停车位租赁费实际收取中,变更价格必须经过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提前向全体业主讲明,私自按照某标准征收是不允许的。另外,小区停车位租赁应当是自愿的,作为任何部门不能强制业主租赁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