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放炮致火灾 物业公司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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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1 11:58:45
他人燃放烟花导致杨女士家发生火灾,小区的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记者今天获悉,朝阳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赔偿杨女士损失6000余元。
杨女士家住朝阳区某小区。2007年3月4日晚上10点左右,杨女士接到他人电话,了解到自家发生火灾。事后杨女士了解到,火灾原因是楼下有人燃放烟花爆竹,烟火飞至上空,导致自家空调主机的防尘罩被点燃,从而引发火灾。
为此,杨女士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空调损失5786元、隔热塑钢窗和百叶窗损失1000元等。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称,2007年春节前该公司曾贴出“温馨提示”,要求小区业主清理堆放的杂物,包括对空调室外机处的杂物进行清理,以防火灾。
同时,物业公司指出,火灾是该公司的保安率先发现的,并及时做了报告。而后物业公司领导及保安等7人立即赶到现场将火扑灭。
物业公司认为其已全面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朝阳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物业管理者,未能及时有效制止他人在小区燃放烟花爆竹,使发生火灾的几率大为增加,导致原告房屋发生火灾,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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