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面停车收益,利润归全体业主
Pm86.Com
2009-11-21 11:58:53
案例:某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几百个,一年停车费收入几十万元。业委会要求停车费应全部归业委会所有;物业公司则称停车费应全部归公司所有,双方相持不下,拟诉至法律解决。
分析:该物业公司的做法违反有关规定,应予改正,而业委会要求停车位收益全部归业委会所有也有悖于相关规定。实际上,1.《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内公益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2.地面停车占用的道路也是小区的公共部位,这些停车收入是基于占用小区的公共部位所得收入,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3.小区内公益收益应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物业公司管理车位应有一定的管理人员工资、维修及支付税收等费用,所以,所得收益应扣除这些管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
提醒:购房者在购买房子时,要特别注意小区道路、场地车位的处置,不要轻易同开发商签订车位买卖合同,因为只有在开发商取得此停车场所占土地国有土地(出让)使用证、具有车位所有权时,才能具有买卖的资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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