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解物权法 破墙开了店
律师一番解释 李先生恍然大悟
“我自己的房子,我有权利决定干什么用,物权法里有规定啊!”最近,市里要求没有经过规划、房管部门审批破墙开店的一律恢复原状的决定,市民李先生认为不合理。经过法学专家对物权法的解读,原来李先生对条文理解错了,但对李先生学法用法的态度专家十分赞赏。
住房改的门脸要被封
李先生家有一套临街住房,几年前把临街的窗户改成门,把住房改成门脸租了出去。相对普通住房来说,门脸的租金要高得多。
最近,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开展集中整治破墙开店行动实施方案》,决定从11月16日至12月6日,对市区内所有街道两侧沿街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房管部门批准,自行将住宅楼、办公楼底层或小房改为商业门店的,将按建筑原建设设计要求的材质、色彩,对破墙开店的门窗进行封堵、粉刷,恢复建筑原貌和使用性质,并根据建筑周边环境,补建透空栏杆,整修便道,补植绿化,达到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整洁美观的要求。
李先生家的门脸自然也在封堵之列。
李先生找到“法律依据”
李先生记得,他从新闻里看到过物权法好像有关于破墙开店的规定。于是,他上网查阅了物权法,还真让他找到了破墙开店的依据,那就是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李先生说:“根据第七十七条规定,只要邻居不反对,我有权利决定如何使用自己的房子。”
李先生说,他们那栋楼的一楼全部都改成了门脸,左邻右舍自然都没意见,当初破墙开店的时候,他也征求过楼上邻居的意见,人家也不反对。李先生觉得,自己破墙开店现在是有法律依据的,市里要求封堵的决定有点不合理。
记者查阅了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原文是这样的: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律师称李先生理解有误
难道市里的决定真的不合理?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王方红律师认为,李先生对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理解有误。
王方红认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虽然说业主可以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但前提有两个,一个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一个是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两个前提缺一不可。
王方红说,《石家庄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住宅房屋不得随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规划部门批准。2002年市规划局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城区内严禁擅自破墙开店的规定》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果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话,那就是违反了法律、法规,即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也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