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业主遇狼狗受惊骨折后去世 物业承担次责
浙江市区某小区物业公司因为看家护院养的一条狼狗惹上了官司。2010年6月,小区内的一名李老被狼狗吓到摔坏了股骨。7个月后,李老因为呼吸衰竭去世,家属把物业公司告上了浙江嘉兴南湖法院。由于李老的骨折与过世存在着间接因果联系,南湖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
李老是某小区的业主,年过八旬。2010年6月15日傍晚,李老闲逛回家,刚进小区,刚好碰上物业公司的保安在溜狗,狗才六个月大,却有60公分高,李老与狗挨得过近,没留神间,突遇这么一条狼狗,让李老慌了神,后退中跌倒,这一跌不轻,右股骨粗隆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
李老身体原本就不太好,有心脏病、慢性肺病、高血压等疾病,加上这一摔,卧病不起,没有能再回家。
6月16日,李老的女儿李女士与物业公司代表达成赔偿协议,物业公司同意:聘请护工护理;支付李老6个月营养费3600元;支付病人自理部分医疗费用;支付家属误工及往返费用。还承诺,其他赔偿问题及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物业公司按约支付了李老及家属各项费用18602元,但李老的病时好时坏,在治疗骨折手术后,由于反复出现胸闷气急等症状,经会诊又到呼吸病区继续治疗。
2011年1月28日,住院治疗7个月后,李老终因呼吸衰竭,在医院的病床上停止了呼吸。
2011年7月11日,李老的亲属一纸诉状诉来法院讨个说法,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索赔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共计49.7万元。
物业公司辩称:李老的死亡原因是其自身疾病发作呼吸衰竭,与受狗惊吓摔倒骨折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已按原来约定给予李老及其家属经济补偿,且已超出了承担的范围,无需再承担其他费用。
经原、被告双方同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2011年11月7日,鉴定部门给出鉴定结论:“李老的受伤与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本次外伤诱发并加重了原有疾病的进程,应考虑外伤系死亡的诱发因素。”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老因受到物业公司饲养的狗惊吓倒地受伤,作为饲养人兼管理人,物业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物业公司属次要责任,酌情确认由物业公司承担受害者家属各项损失的40%,并给予原告方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2012年4月19日,南湖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再赔偿受害者家属各项损失近6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