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被盗拒交物业费 法院判物业履职业主应缴费
物业之家
2012-09-06 10:32:37
业主家中两次被盗,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拒绝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被物业公司告到法院。日前,法院调解审结了此案,认为物业公司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业主应承担缴费义务。
因某小区只在小区内的主要路口安装了摄像头,业主银平(化名)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其家中两次失窃的主要原因,因此拒绝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但物业公司却认为已为小区提供了合理的物业服务,也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与业主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业主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摄像头”是小区的配套设施,其安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与物业公司无直接关系。物业公司每天安排秩序维护员对小区进行看守和巡逻,可视为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防范义务,且物业公司也按照约定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人作为小区的业主,已享受到了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所带来的便利,理应承担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最终经法官耐心细致的说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平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物业管理服务费。
“合理范围内的安防义务”该如何理解,本案的办案法官介绍说,物业公司的安全义务,是指物业公司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及应采取的合理预防措施。但因物业公司职责所限,不可能防止一切损害的发生,当遇到违法犯罪的行为时,物业公司是难以控制这种情形发生的。因此,只要物业公司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物业公司就可以对业主因第三人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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