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一小区燃放烟花致房屋起火 物业公司被判担责赔偿

物业之家 2013-05-20 14:39:33

因小区燃放烟花爆竹,李萍(化名)所住的房屋突然起火。10分钟后,消防人员赶到,却发现该楼栋的消防栓没有供水。事后,李萍以小区物业公司消防设施维护不当导致房屋救火不及时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赔偿因火灾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近日,武汉中院二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萍经济损失18.4万元。
案情简介
2月2日晚23时许,家住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某小区12层的李萍房屋着火。10分钟后,消防车到达,发现该栋楼该层的消防栓没有供水,消防人员于是从一楼接水灭火。50分钟后火被扑灭,但李萍家中物品大部分被烧毁。
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外来火源,系燃放烟花爆竹引发。
李萍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善致使消防设施无法使用,贻误了扑救火灾的最佳时机,导致小火演变为大火,给自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系燃放烟花爆竹等外来火源引发,而非李萍房屋内部火源所致,李萍和被诉物业公司均不是引发火灾的直接侵权人。但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物业公司所管理的消防联动系统发生故障,涉案房屋所在楼栋消防栓无法供水,消防人员无法就近接水灭火,以致火情扩大,与李萍财产损失的扩大有直接因果关系。被诉物业公司违反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消防法》关于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李萍提供的被烧毁物品的购买发票和现场辨认情况,房屋主体结构损失及装修损失鉴定意见,以及李萍的租金损失,武汉中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萍经济损失18.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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