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消火栓没水 业主家中起火物业被判担责
市民赵某自2009年12月入住本市红桥区一居民小区。据赵某称,2012年1月22日晚18:30,其居住小区内有人燃放大型礼花弹,小区物业公司未予制止,致使赵某居住房间空调室外机失火,由于当时赵某家中无人,其一位邻居发现后立即报警并采取应急方法灭火,但因距离较远未起作用。40分钟后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因小区所有消火栓均没有水源,消防人员只能通过安全楼梯层层连接水管到赵某所在的11层灭火,因此错过了最佳灭火时机,致使火势在赵某家中蔓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事发后,赵某认为,其已于2011年8月交纳了2012年全年物业费,与小区物业公司形成了物业服务关系,因此,发生这样的意外,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随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的20%计2.4万余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庭上,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其公司与赵某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只负责机电设施运行服务,该费用是公共设施护理的费用,不负责其他服务。发生事故时,赵某家中无人,物业公司接到其他业主报警电话的时间为晚上20:20。接到电话后,其工作人员立即通知赵某家中着火的事。同时,公司保安员带着灭火器及时赶到现场,后消防人员也赶到破门灭火。所以,物业公司已经尽了应尽责任,不同意赵某诉求。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由于原告未提供由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应认定为火灾原因不明,故对原告以原告所居住小区有人燃放大型礼花弹,被告未予制止违反物业合同为由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因火灾造成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但鉴于被告在承接该小区物业项目时未对消防设施进行查验,且未对消防设施进行有效管理,致使发生火灾时灭火救助不及时导致原告损失扩大的情节,法院认定被告在履行物业合同义务时存有瑕疵,结合全案综合考虑,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问题,因原告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