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小区物业费开发商给出两个价 业主拒交钱
开发商和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0.6元,却和物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0.9元,业主该按哪个交?日前,延吉市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判决业主有权按照购房时约定的6角钱交物业费,因为这个合同在先,如果物业费有变动,应该取得业主的同意。
业主:买房协议里约定物业费0.6元 物业却按0.9元收 韩先生是延吉市一名出租车司机,他和本案中其他4名业主被物业公司起诉到延吉市法院。他们5户都是在2012年购买了延吉市某小区的房屋,购房合同上第20条,“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中第一项约定:“本物业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0.6元/平方米,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年收取,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等。”
住进新房后,物业公司来收费时,却按照0.9元/平方米收费,韩先生等业主十分不解,但物业公司很强硬,说他们有和开发商签订的物业收费合同,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业主必须要按照这个缴费。因为相差也不是很多,所以在入住的第一年,大家都按照0.9元/平方米交了物业费。但到了今年,韩先生等5户业主越想越觉得不合理,就跟物业掰扯,“我们应该按照每平方米6角钱交物业费,9角钱不合理。”双方发生争执,很多业主觉得钱不多,就按照0.9元交了物业费。而韩先生等5户认为不合理,就是不交。最终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物业:开发商和我们合同约定0.9元/平方米 对此,物业公司也拿出一份合同,这份合同书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书,开发商将该小区前期物业委托给该物业公司管理,该物业管理合同第七条第1项约定,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9元,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就这一收费标准向物业部门登记备案。
物业公司表示,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这份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应该按照合同规定每平方米0.9元收费。
判决:购房协议约定物业费在先 后变动应该取得业主同意 延吉市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审理调查后认为:前期物业管理费应当由建设单位在与业主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中确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受商品销售合同有关约定的约束。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止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本案中开发公司在对外出售房屋时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并确定了物业费服务标准,后开发公司又另行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未经房屋买受人同意,擅自提高前期物业费标准,没有合理依据,且不能进行合理说明。违背了《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后一合同不能对抗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中关于物业服务约定的内容。最终,判决业主按照每平方米0.6元标准交物业费,案件诉讼费由业主承担。
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因该案案值较小,不能上诉,只能由同一法院案件监督部门进行再审。再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同时因为5名业主本来按照0.6元标准交物业费而物业不收,错不在业主,因此又追加本案的诉讼费由物业公司承担。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虽然两份合同都合法有效,但开发商销售房屋时协议约定的物业管理费在前,而且是法律规定必须有的条款,后期如果有变动,应当通知业主,并取得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