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男童小区游泳池溺亡,法院判决物业担责五成
5岁男童在无人监护情况下,在自家小区游泳池不慎溺水身亡,男童父母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近日,花都区法院和广州市中院经一审、二审,依法判令某物业公司承担5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秦某夫妇37万余元。
5岁男童在小区游泳池溺亡
2012年6月17日下午,正值夏季天气炎热,秦某(女)带着儿子小志(化名)到自家小区的游泳池游泳,后因临时有事需离开,便委托孩子的二伯及其12岁的儿子暂时看护小孩,秦某随后离开。
16时许,在小志的二伯上厕所离开大约两分钟之际,小志在该游泳池边上的滑梯滑向水中呛水昏迷,被旁边的邻居看到迅速将其从水中捞起,现场救生人员及小志家属对其采取急救措施。秦某夫妇得知此事后立即赶到现场并立刻拨打120,急救大约十分钟后,物业公司提供车辆将小孩送到小区门口等待救护车,由于没有见到救护车,就直接将小孩送到最近的医院,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小志的父母认为,物业公司所经营的上述泳池属无证照经营,配套设施亦未达到国家标准,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悄悄地将事故滑梯拆除,特别是未按国家规定配套救生人员、医务人员以及相应的救生设备,是导致小孩死亡的“元凶”, 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114.2万元。
泳池尚未办理营业执照
法院查明,涉案游泳池面积约为750平方米,分为深水区和浅水区,于2012年6月11日首次开放使用,票价10元(凭本人业主住户证可享受半价优惠),该游泳池仅配备一名救生人员,另有一名售票人员,没有其他服务人员,也没有配备相关医护人员和医护设施。涉案事故发生时,该游泳池尚未办理相关营业证照。
法院认为:涉案游泳池属无照经营,且游泳池面积约为750平方米,事故发生时现场仅有一名救生人员值岗,亦未配备相关的医护人员和医护设施,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相关规定,是造成受害人发生死亡的原因之一。而孩子父母和其二伯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是造成受害人发生死亡的原因之一,应对涉案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依法确定物业公司对于受害人的死亡承担5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两原告3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