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高空掷物 伤害八旬老翁 孰是孰非
一天早晨,一八旬老人外出锻炼身体,见有人正在下象棋,就停下在一旁静观战局。未曾想,祸从天降,一块混凝土块从楼上掉下,不偏不倚正砸中老人头顶,其当即倒地,鲜血直流,送院后不治死亡。警方初步认定,是一名不懂事的11岁小男孩从1号楼22层丢下五六块混凝土块,其中一块要了老人命。
据该小区居民称,他们这里的大楼总有人往外扔东西,一会儿是碎鸡蛋壳砸中脑袋,一会儿是整包的垃圾掼到身上,业主多次跟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反映,但类似情况仍时有发生。
〔评析〕这起儿童在建筑物高层抛掷石块,致人死亡的意外事件,教训是非常惨痛的。本案涉及的重要问题值得探讨:
根据我国刑法的上述规定,本案11岁男童尚处在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所以本案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
本案11岁男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人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依法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根据此规定,本案加害人11岁男童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从本案的案情看,加害人11岁男童的高空抛物为与其教育不够有关,可见,男童的父母未尽监护职责是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所以男童的父母不存在减轻责任的理由。
本案物业管理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本案的发生具有突发性,是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员根本无法预见,无法控制的。这个问题进而也涉及到物管理公司对小区内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监护的职责,其对居民的行为有无管理义务的问题。笔者认为,物业管理是建立在物权基础之上的,是对物(建筑物或其他与建筑物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场地)的管理,而不是对人的行为管理。所以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所管理区或内人的行为的管理。从本案的案情来看,小区经常发生在建筑物上高空抛物的事情,这与居民的法律意识、行为习惯有关,与物业管理并无任何必然联系。有人讲,这种情况的发生与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内对居民安全的宣传不够有关,但这种宣传是不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是值得商榷的。即使物业管理公司经常进行宣传,也无法保证类事件不会发生。所以,笔者认为,本案伤害事件的发生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