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老人电梯前摔倒致伤残 告物管获赔3万
广州日报讯 (记者章程)小区电梯前摔倒,物业是否该担责?一名身患残疾的64岁老伯在小区电梯门前摔倒,造成十级伤残并住院多日,事后老伯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控诉因为垃圾桶阻道才摔倒。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认定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承担三成责任赔偿3.3 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决定维持原判。
老人摔倒致十级伤残
据曹伯回忆,2012年12月8日 下午1时30分左右,他在小区屋顶晾晒完衣服后,拄着双拐提着水桶打算乘坐电梯,当时清洁工把垃圾桶横放在正对电梯门口的左手边,因为垃圾桶占了电梯门的 一半,他需要绕过垃圾桶进电梯,由于本来动作就慢,把拐杖拐进电梯门时,当人还没有进去,电梯门就关了,他怕被电梯门夹伤,就退了一步,而他提的水桶与垃 圾桶碰撞,就往后摔倒了。事发后,曹伯被送往医院治疗,确诊为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经鉴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曹伯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他是因为垃圾桶阻道才摔倒,为此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物业公司是否要对曹伯的摔倒事故承担责任?本案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曹伯摔倒与其没有任何关系,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物管应负三成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伯本身患有残疾靠双拐走路,行动不便,事发时曹伯除拄着双拐走路,其提桶前往楼顶晒衣服的行为更是增加发生意外的危险性,这是造成本 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小区物业公司选择午休时间避开使用电梯高峰,并采用占用电梯时间最短原则进行垃圾清理作业符合常理。作为物业管理方,较难预料身患残 疾的老人会在无人照料的情况下,前往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场所,并且是提桶上天台进行晾晒衣物的劳作。另外,物管提供给小区居民投放垃圾的垃圾桶体积较大,较 为显眼,即使垃圾桶挡住电梯门半边,正常的成年人及儿童被绊倒的可能性较小。
然而,清洁员清理垃圾时保持电梯出入口通畅是必要的,如有必要占用电梯出入口应提前履行告知义务,但物业公司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曹伯受伤的次要原因,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次要责任,以30%为宜,赔偿3.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