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小区丢失该谁负责?

物业百晓生 2008-09-02 08:00:00


案例描述:

某维修公司驾驶员驾驶小轿车到某大厦办事,驾驶员交付5元费用后,将车停放在由某物业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当驾驶员回来取车时,发现轿车已丢失,驾驶员立即报案,但至今未将失窃的轿车追回。某维修公司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于是,引发又一种情况下的车辆丢失赔偿纠纷。

案例分析:

处理本纠纷的关键是,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关系是单纯的停车位有偿使用合同关系,还是车辆停放的保管合同关系。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既有法律不完善的因素,也有具体情况的原因。这里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看:

第一、从车位所有权角度看。不管停车场车位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停车场的经营人员出租车位收取的一定费用都可能包含两个部分:1、车位停泊占用费或称车位使用费。这部分车位使用费,一方面是对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劳务补偿,另一方面是对车位所有人产权的一种补偿。它与车辆保管费的性质是不同的; 2、车辆保管费是指保管车辆,不让其受损或丢失的费用。具体而言,车位出租收取的费用一定包含“车位停泊占用费或称车位使用费”,到底包不包含“车辆保管费”,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然这主要看车位出租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实际中,如果没有保管关系,并没有收取保管费,则车位经营单位就没有为车辆损坏或丢失承担赔偿的责任;反之,则有责任。

第二、从合同角度看。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事实上已经明确签订保管合同或者车位经营单位主动向停车者索要行车的证明,并设道闸向车主签发取车时验车放行的凭据,则说明车位经营单位有对车辆进行保管的意思,否则,双方则应无保管关系,经营单位收取的费用应不包含车辆保管费。

处理过程:

在处理本纠纷中,二审法院主要以物业管理公司与某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明确约定露天车位,地下车库的收费属车位使用费为依据,认定物业管理公司与维修公司之间属于停车位有偿使用关系,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事实上,许多有关停车场车辆丢失的纠纷当中,物业管理公司只声称收取的钱是停车费,不是保管费,但却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这种单纯停车场有偿使用合同关系的存在。多数情况下,法院依据保管合同的特征,认定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对车辆的保管义务,进而根据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服务上的过错,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物业管理公司应在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停车场车辆停放究竟属于车位有偿使用还是车辆保管。另外,物业管理公司应把服务性质对外明示,以使车主根据停车场明示服务的性质来决定是否接受这种服务,同时也能清楚接受这种服务时自己应尽的义务。还有一种方法是,物业管理企业在提供停车场地服务活动中,应以规约形式明确区分车位使用合同和车辆保管合同,对需提供车辆管理服务的业主,应该讲明在车位合同之外另订保管合同,并根据车辆价值和保管风险大小协商保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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