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不到位,物管费用应减收案例
物业百晓生
2013-08-21 08:00:00
因不满物业管理,市民殷先生拒绝交纳物业费用被告上法庭。近日,镇江润州区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管理存在质量瑕疵,判决物业公司减收部分物管费。
2008年,殷先生购得镇江市区住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12.8平方米,按0.65元/平方米每月标准交付物业管理费。合同订立后,殷先生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直至2011年7月,因不满楼下住户违规安装了防盗窗,给自己的居住安全带来隐患,殷先生开始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一年后,物业公司将殷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殷先生支付截至2011年6月30日拖欠的物业费98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向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殷先生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因邻居违规安装防盗窗,物业公司劝阻不力,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确有质量瑕疵,按照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减收部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降低物业管理服务费为790元。
法官点评:
物业管理服务存在各种各样的服务质量瑕疵的案例并不少见。但应根据现实情况予以区别对待。本案中,楼下邻居安装防盗窗确实对殷先生的居住安全造成隐患,物业公司对此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对此服务瑕疵,可以减轻业主支付相应物业管理费的责任。
作者:翟敏 王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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