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物业之家 2012-10-28 03:51:58

为规范公司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更好的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及程序

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

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违约处理及经济赔偿等。

劳动合同的签订:

员工一经录用,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由员工和公司各执一份。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保管公司所执的一份,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明细进行管理。

公司办理招收(聘)、录用手续时,劳动者应出具毕业生派遣证、求职证或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证明。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零1天;

新录用员工的试用期依据《劳动法》,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约定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间表现突出者可适当缩短试用期,提前进行转正。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在试用期结束前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内容。

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将变更要求书面(合同变更页)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协商不一致或15日内无回复,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一方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要求变更劳动合同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相关领导及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并签字盖章后方可视为变更生效。

公司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门发出书面通知,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

公司出资培训人员,服务期内不得依据本款第(2)条规定提出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变更时,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合同变更的有关事宜。

劳动合同的续订:

人力资源部门于劳动合同期满30天前,进行劳动合同的续订意见征询和续订的考核工作(附表4、附表3),并经由相关领导审批后,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程序。

劳动合同续订期限一般与签订期限相同;

劳动合同续订,不再约定试用期。

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续订劳动合同。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附表5):

A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以公司决议为准)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附表5)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A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公司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B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进行裁减人员:

A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B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C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门领导及人力资源部门。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公司将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保留向劳动、司法部门提出诉讼的权利。

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须由用人部门填写《员工辞退申请单》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部门及人力资源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A在试用期内的;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D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合同解除时,员工应按要求办理离职程序(详见《员工流动调配工作管理规定》),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需要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附表7)。因员工个人原因未办理相关手续,所引起的后果由员工负责承担,因此而为公司带来的任何损失,公司将保留向劳动、司法部门提出诉讼的权利。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A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B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C员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D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E公司依法破产、解散的。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公司提前30日将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附表7)通知员工,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之前必须正常上班。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员工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须提前30日将终止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门主管领导及人力资源部门,所在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前必须正常上班。

劳动合同终止时,员工应按要求办理离职程序(详见《员工流动调配工作管理规定》),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需要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附表7)。因员工个人原因未办理合同终止手续,所引起的后果由员工负责承担,因此而为公司带来的任何损失,公司将保留向劳动、司法部门提出诉讼的权利。

违约处理及经济赔偿:

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等情况发生经济补偿和赔偿时,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公司按要求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由人力资源部门核定,在离职工资中发放。

员工应支付给公司的补偿金、赔偿金,由员工所在部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门部核定,员工个人交财务部。

员工如拒不交纳赔偿金,公司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同时公司保留向劳动、司法部门提出诉讼的权利。

劳动合同的管理程序

合同签订

合同履行

变更合同

是否变更

解除合同

解除通知书

是否解除

人力资源部

合同到期

续订合同

合同终止

终止通知书

工作交接

物品归还

结薪

转移档案及保险

终止(解除)合同证明

是否续订

相关部门

人力资源部

公司根据需要安排的实习人员、聘用的离退休或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人员,签订《实习协议》或《聘用合同(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此规定相关条款,具体内容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签订。

附则: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文来自物管学堂,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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