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物业服务收费细则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8月底

南方都市报 2017-09-19 08:34

南都讯 记者韩碧英 近日,南都记者从江门市住建局了解到,《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17年8月31日有效期届满。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细则有效期将延长2年,即从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

细则适用江门全市物管服务收费

据悉,《细则》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本于2017年8月31日有效期届满,现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有效期将延长2年。细则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据了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调整物管收费需征求业主意见

对于刚交楼的楼盘,物业管理服务尤为重要,此类物业服务收费如何确定?根据细则,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销售前根据当地政府指导价范围制定,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细则指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提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细则表示,物业服务企业因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成本变化、合同期限、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重新约定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应当通过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0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经业主大会同意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细则还提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方可执行;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方可执行。

装修押金不得超过3000元/户

对于不少业主关心的装修押金,细则如何规定?细则中明确提到,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承建单位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住宅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的可收取不超过3000元/户的装修保证金(押金),住宅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可收取不超过2000元/户的装修保证金(押金)。

装修押金一般要在多久内退还?细则表示,装修未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或自行修复了损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并经双方验收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押金)。

提示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的;

(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不按规定备案的;

(五)不执行相关规定,擅自扩大有关费用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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