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新建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归谁”有新规
iwuye.com
2010-12-23 09:42
记者昨日获悉,台州市建设部门公布《台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权利归属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涉及上述内容。《暂行规定》从12月9日起实施,适用于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的居住区。
关于小区一些特定房产的产权归属,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争论由来已久。台州不少业主为此还提出过诉讼,要求开发商归还产权。“根据新的《物业法》和台州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这个《暂行规定》。老的小区,沿用原先的规定;新的小区,适用新规。”市建设规划局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工作人员介绍。
新规明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利归属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包括:社区用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按照相关规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地区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整个居住区或者居住区内多幢住宅服务的物业管理用房、通讯用房、消防控制室、设备用房(包括配电房、泵房等)以及警卫值班室等,其产权归该居住区全体业主共有;垃圾中转站、公厕和公交始末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地区级以上环境卫生、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利归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今后,开发商在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应当将公共服务设施相关内容在楼书广告和销售场所公示,并作为合同条款之一;在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时,也应当将这些作为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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