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人大常委会昨起三审物业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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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9 09:13
物业之家讯:备受关注的《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昨日起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三审。交付三审的《草案》又有多处新变化,其中多款修改条文采纳了市民的意见。
6月10日,市人大法制委将二审修改后的《草案》再度向社会公布,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它也成为厦门立法史上首次两度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的法规。
业主炒“管家”,有“处方单”
在现实中,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交接过程产生纠纷,往往造成小区秩序混乱。《草案》就此开出“处方”:一是对新旧物业在交接时限上做出规定,要求必须在60日完成交接;二是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出,并予以处罚;三是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退出前,新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进入;四是对发生群体性事件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行政干预,作出处理。 首次业主大会,建设单位买单经过集思广益,提交三审的《草案》,与二审稿相比又有多处新的表述,对物业管理的规范越来越细化。
一直以来,首次业主大会的经费无法落实,是造成业主大会召开难的原因之一,对此,《草案》拟增加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经费”。
《草案》还对物业小区公共部分的经营收入和收益作出规范。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公共部分经营的,应当将该经营收入的70%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剩余的30%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部分的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既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经营,也可以委托给物业企业经营管理。经营收益应当存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户,具体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还是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由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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