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作主张封阳台被物业告 法院认定不违法
物业之家Pm86.com讯:业主封了自家阳台,违反了此前签订的协议。物业公司下达整改通知无效后,将业主告上法庭。最终的审理结果出乎物业公司意料,法院认为,业主封阳台是对专有空间的合理使用,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破坏了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妨害了相邻业主或全体业主的利益,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庭审交锋:业主是否有权封装自家阳台
涉诉房是坐落在天津汉沽区的一个联排别墅小区。业主王先生在2009年6月购得该小区一套别墅后,即开始自行封装阳台。小区所属物业公司发现后,多次予以制止,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同月,物业公司又委托律师向王先生发出律师函,要求其限期整改恢复原貌,但王先生始终没有执行,物业公司遂将其告上法庭。
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业主禁止封闭阳台,因此王先生封阳台属于违约。王先生则认为,业主有权安装封闭阳台,理由是阳台作为附属于房屋主体的特定部分,应为房屋专有部分,业主依法享有使用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业主既然签订了协议,就应当受到合同约束,不能无限制滥用使用权,但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实,王先生自行封闭阳台是滥用使用权或影响小区环境整体美观和妨害公众利益,因此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未破坏结构不妨碍其他业主
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不得封闭阳台,但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房屋阳台的封闭没有明确限制性规定,因此,判断业主封闭阳台的行为是否违约,关键在于此种行为是否侵犯了业主的共同利益。
涉诉房屋是联排别墅,被封闭的阳台在空间和功能方面均具有独立性,应认定为业主的专有部分。从双方提供的照片看,王先生封闭阳台所采用的材料,与别墅外观其他窗户所用的材料颜色无明显区别,应该说已顾及了物业的外立面美观,也不违反国家现有规定。基于此,法院认为,不能认定王先生此行为违约。
另外,天津地处北方,冬季风沙较大,王先生封闭别墅阳台也是满足房屋使用功能的需要,是对专有空间的合理使用。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先生的行为破坏了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妨害了相邻业主或全体业主的利益,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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