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水淹新奔驰 物业被判赔偿86万

物业之家 2011-09-01 10:24

只因突降暴雨,物业公司措手不及,以致车库进水,导致业主停在里面的一部新款奔驰被淹毁。业主一气之下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将奔驰车修复成被水浸泡前的原状,如不能按规定期限履行,就要赔偿业主修车发生的各项实际费用86.73万余元。

原告李刚认为,因被告哈尔滨某开发公司提供的地下车库不符合车库用途,且物业公司管理不当,致使车库进水将其停放在车库的奔驰轿车淹没,受损严重,经济损失巨大。且当天,自己本人在家,物业绝对有时间在车辆被淹没之前通知自己到车库取车,然而没有人去通知他。根据自己同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相关文件和法律规定,物业公司有保证租赁物符合法律规定的车库用途的义务,同时对车库内存放车辆有保管义务。由于物业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赔偿。

哈中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车库出租方及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约定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担地下车库物业管理养护与维修义务。案发当日的暴雨,虽然具有不可预见性,但物业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及充分的防御职责。按照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雨水倒灌的过程中,物业公司有充分的时间通知原告到地下停车场取车(事发当天是法定假日),如将车开出地下停车场,将不会造成原告的奔驰轿车被水淹没的损害结果的发生。由于被告物业公司主观上疏忽,仅仅是通知其工作人员到车库入口筑坝拦水,当本案原告通过邻居得知车库进水时,此时水深将近1米,原告无法进车库取车。在雨水倒灌的过程中,被告物业公司采取措施不力,汽车被水淹没将近48个小时后才将车从车库中拖出。原告的财产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物业公司具有过错,应负赔偿修复责任。

综上,哈尔滨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哈尔滨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原告李刚所有的奔驰轿车修复成被水浸泡前的原状,所需要修复及更换的零部件均应是修复奔驰汽车的指定机构及奔驰汽车的正厂零部件,所更换下来的旧部件归物业公司所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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