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是否需交物业费?济南房管局:要分情况
物业之家
2012-07-18 06:59
“空置房到底是否需要交纳物业服务费?”今天下午,市民李女士打进本网热线(0531-67753777)反映,她买的新房子还没入住,物业却要收取物业费,因此双方闹起了纠纷。记者调查发现,像李女士一样情况的市民并不在少数。对此,济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给出了明确答案:分情况判定。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济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据了解,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情况并不鲜见,实践中,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出国)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拒交物业费。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实际上,既然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则物业合同的效力即对每个业主都是有效的。即使业主不在小区居住,房屋空闲,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只要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无论房屋是否空置都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
“另外,现实中很多业主因为房屋瑕疵而拒绝收房,从而发生收房实际日期比约定日期延后的情况,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费的支付应从业主实际收房日而非约定交房日起算。”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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