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楼道摔骨折状告物业 意外责权怎么分?

物业之家 2012-10-26 13:15

“要不是地上有水,我也不会摔跤,做手术人吃亏不说,心里还不舒服。”家住武汉市江汉区锦绣人家小区的杨女士,因小区楼道经打扫后留下渍水不慎摔伤致使右膝骨折,花去近3万元的医疗费。多次向物业协商赔偿无果后,近日她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地面湿滑 摔成十级残疾

52岁的杨女士2008年4月入住锦绣人家小区12栋4单元。今年3月26日早上9点半左右,她正准备出门,刚出电梯一会儿,就一个踉跄滑倒在地。

“地面太湿了,我没站稳”杨女士说,摔倒后她大喊救命,几位买菜的邻居将她搀扶起来。民警现场记录后,杨女士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

杨女士提供的出院记录显示,杨女士因“摔伤致右膝肿痛,活动受限3小时”入院,于3月30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右髌骨(膝盖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现在光治疗费就花去2万多,还有门诊、复查、护理等费用,至少有3万。”杨女士称,在医院住了20天后回家,两个月她都躺在床上不能动弹。两年后右膝盖里的钢筋才能取出,还得花去上万元。杨女士拿出一份法医司法鉴定书显示,被鉴定人(杨女士)残疾程度属十级残疾。

杨女士回忆说,事发后她还让邻居喊来打扫卫生的师傅询问。当时邻居都说楼道每次打扫后都有水,也无明显警示和提示牌,大家行走非常不便。

协调无果 业主状告物业

“我想就两方协商把问题解决了就行,但现在连物业的负责人都找不到。”杨女士称,出院后丈夫杜先生数次找到经典世纪物业公司锦绣人家管理处,但公司负责人一直未同意赔偿,“他们说该走什么程序走什么程序。”杜先生找到社区居委会,居委会也协调无果。

一气之下,8月9日,杨女士一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江汉区法院汉兴街巡回法庭受理。

杜先生介绍,8月底和9月两次开庭,被告方物业公司均未出席,经法院下达传票后,10月16日第三次开庭,物业公司派出翁姓负责人和当时打扫卫生的师傅出席。被告律师指出,杨女士出具的医院治疗和相关证据有误。

昨日,在经典世纪物业公司锦绣人家管理处,一名翁姓负责人拒绝接受采访。管理处一名前台男性工作人员解释,小区确实曾发生过杨女士在楼道摔伤一事,“我们打扫楼道卫生是为业主服务,走路摔伤了怎么能怪我们,应该由她自己负责。”同时,他表示此事已经进入法院程序,将等待后期审理结果。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鲁俊峰律师认为,上述事件中,湿滑的地面如果在所难免,物业公司也应该在现场作出警示标志,否则就不能免责。杨女士如保留了相关证据,是因为楼道地面太湿,导致她摔倒,这个职责可进行权衡,不可能是哪一方负全责。

声音:小区公共区域发生意外责权怎么分?

律师:物业有义务保障公共设施安全

“小区电梯突然停了,引发了事故怎么处理?”、“楼道有障碍物,导致我在小区里摔倒了怎么算?”、“公共水管堵塞造成业主损失,找谁索赔?”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鲁俊峰律师认为,此类纠纷主要取决于物业公司日常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审慎注意的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注意义务尽到了,是伤者自己疏忽大意导致的意外事件,则物业公司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如果确实是物业公司未能使公共区域保持良好的光线、安全通过的环境等,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鲁俊峰举例称,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任主体是物业公司,所以其要负责尽到责任主体的义务。这些义务都包含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明确在物业服务条例等法规之中。

他建议,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定程序解除合同,并另行选聘合适的物业公司。

我们在生活中会遇到很多温馨提示,有了提醒是否就能免责?

法律上遵循过错原则,谁有过错就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酒店虽然摆出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但安全提示是否醒目,位置是否适当都要考虑。如果地面过度湿滑,又没有其他保护措施,导致他人滑倒受伤,法院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承担部分责任是合法的。

想避免或减轻可能的法律风险,可以在湿滑的地方设置防滑垫,或划出区域暂停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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