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小区公共道路停车应缴场地使用费

济南日报 2013-05-06 14:01

目前,住宅小区停车矛盾日益突出,小区道路乱停乱放现象较为严重,有的甚至占用消防通道停车,影响了业主出行和小区秩序。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

济南市物价局指出,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都享有收益权,应当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车位场地使用费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停车条件、位置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其标准可以参考车库租赁费价格,这样既维护了广大无车业主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地下车库的充分利用。

车位场地使用费作为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收益,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使用所产生收益的分配,由业主大会决定;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服务费。

济南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出台时,充分考虑到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关于公布我市市内各区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价费字[2012]77号),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车位场地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停车服务费。具体比例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占用物业管理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代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拟定车位划定方案和使用方案,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其场地使用费标准在不超过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70%的范围内确定(车位租赁费基准价220元/月)。停放超过2小时的外来车辆按照2元/小时缴纳场地使用费,每天最高不得超过12元。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提取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剩余部分,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业主大会成立后,车位场地使用费及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车位场地使用费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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