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空置房物业费打7折得先约定
物业之家
2013-07-18 02:53
出于孩子就近上学目的,市民董先生在历城区工业北路一新建楼盘购买了一套住宅,并于2012年11月办理了收房手续,同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近日,董先生收到物业公司催收物业费的通知书,要求全额支付半年来的物业费,共计1200余元。董先生认为,自己从未居住或使用过房屋,根本没有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物业公司向其索要全额物业费是没有道理的。
物业公司认为,虽然董先生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用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董先生仍应按照协议的约定缴纳物业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房屋空置完全不交物业费肯定不行,但可以与物业达成协议,少交物业费。”历城区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人员表示,根据《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缴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据了解,物业服务企业并没有主动告知业主空置房物业可打“7折”的规定,但如果业主提出房屋半年以上空置,要求签订打折协议,物业企业无权拒绝。“如果物业拒绝,市民可拨打各区房管热线及市房管局热线电话82077114投诉,物业处将立即查处,与物业信用档案挂钩。”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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