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朝阳市前期物业收费有新规

物业之家 2014-10-14 20:27

物业之家讯:近日,辽宁省朝阳市区某小区一些居民向本报反映,他们刚入住该小区时被小区物业公司以每月每平方米0.8元的价格收取了物业费,这违反了市物价局规定的新入住小区第一年的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不得超过0.6元的规定,希望有关部门查处。

记者接到居民反映后来到该小区采访。小区的几位居民告诉记者,他们是2012年小区交工时入住的,当时被小区的物业公司收取了两年的物业费,价格是每月每平方米0.8元,但他们听说物价局的规定是新入住小区第一年的物业费不得超过每月每平方米0.6元,居民们认为小区物业公司第一年向居民们的收费违反了物价局的规定。

记者就此事来到了市物价局采访。该局收费科高科长对记者说,居民们所说的新入住小区第一年的物业收费指的是前期物业费,我市在今年7月21日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了《朝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其中对前期物业费有了新的明确规定。他强调,新建小区的前期物业收费在2014年7月21日之前主要是依据业主与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关于物业费的约定,2014年7月21日之后则必须依据《朝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关于前期物业收费的规定。高科长解释说,前期物业是指在小区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小区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应在30日内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合同内容应在售房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高科长强调,《朝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有关前期物业费做出了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不得超过0.6元;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有关预收物业服务费期限的规定不得超过一年。此外,新的前期物业服务规定中对近年来争议较大的装修垃圾清运费也做出了规定:装修垃圾清运费应一次性收取,原则上收费标准为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每户不超过300元,100平方米以下每户不超过200元。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

收藏
感谢您的支持
您已经点赞过了
收藏成功,到个人中心查看
请登录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