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调整物业费需征求业主意见 执行前1个月需公示
厦门日报
2015-04-07 08:32
本报讯(记者 张明蕾)今年1月1日起,《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结合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际情况,市发改委近日发布了《关于实施<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调整服务费必须征求业主意见。
今年1月1日起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这毋庸置疑,那么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该怎么处理?依照《通知》,此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机动车位(库)物业服务收费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合同到期或需要调整的,必须依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征求业主意见。
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需要调整时,怎么征求意见?首先,书面征求业主户数应为住宅小区全体业主。物业企业应按幢(梯)公示小区物业服务成本变化和收支情况及拟调价方案,公示时间为10天。调整方案经多数业主同意后,应在执行前1个月进行公示,时间为10天。
在机动车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方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自有停车位(库)提供环境卫生保洁、停放秩序管理、通风照明、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等服务,按照政府指导价选择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住宅相应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的总和,并且收费标准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链接】
物业停车费 七成要入专账
物业收来的机动车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该怎么用?自今年1月1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最高可提取30%的经营收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其余收入按规定存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未缴存的将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地下停车位(库)保洁、照明等水电公摊则由停车位(库)业主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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