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物业管理新规规定业主违章装修将被停水电

物业之家 2011-03-30 15:59

物业之家Pm86.com讯:《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相比较于旧版的《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组建业委会、装修违章、公共收入监管等三大问题引人关注。

组建业委会更加方便

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于广大业主来说,除了能够在维权的过程中,集合个人力量为集体力量外,更大的好处在于能够监督管理自己的“管家”。

在过去,由于规定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惟一责任主体是开发建设单位,一旦碰到开发企业不积极推动或开发企业不存在,业委会将变得“难产”甚至永远无法成立。新规明确,一旦建设单位未及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以书面形式自行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请求。建设单位不仅应当承担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所需的经费,而且还要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列入警示名单的物业

二年内不能“接活”

6月1日起,物业违规的“代价”成本将变得更高。根据新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人员,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被列入警示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二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物业服务投标。

以装修为例,新规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为业主指定搬运、装修等特约服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限制业主自由选择搬运、装修等服务。一旦违反规定,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还将列入警示黑名单。

“一改多”等将被停水电

在城市生活中,存在令人头痛的违章搭建、装修、改造、一套改多套等影响相邻权的问题。新规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一旦发现类似行为,除立即制止外,应在24小时内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报告后,对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将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供水、供电单位应当配合,暂时停止供水、供电直至业主或者使用人改正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对危及建筑物安全、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或者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同时通知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小区公共收入纳入监管

停车、广告、出租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已经成为各大小区可观的收入来源。新规除了明确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外,还特别指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扣除经营管理费用后的经营收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经营收入的30%。成立业委会后,具体管理成本与经营收入比例由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约定。

新规实施后,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公共收入将重点列入主管职能部门监管。新规明确,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费用后的经营收入应存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户,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的支出。

收藏
感谢您的支持
您已经点赞过了
收藏成功,到个人中心查看
请登录后使用!